水路危险货物定义和范围
定义
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物品。
范围
依据货物包装形式及船舶运输方式的不同,水路危险货物可分为:
水路危险货物 | 包装危险货物 | ||
散装危险货物 | 固体散货 | ||
液体散货 | 散装油类 | ||
散装有毒液体物质 | |||
散装液化气 |
危险性分类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
第1类:爆炸品 |
|
第2类:气体 |
|
第3类:易燃液体 | |
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
|
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
|
第6类:有毒和感染性物质 |
|
第7类:放射性材料 | |
第8类:腐蚀性物质 | |
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
各类别、分类的排列序号不代表其危险程度的顺序 ,危险程度用包装类别表示:
包装类别I: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质;
包装类别II:具有中度危险性的物质;
包装类别III:具有低度危险性的物质。
液体散装危险货物
危险类别 | 说明 |
X | 如从洗舱或卸载作业中排放入海,将对海洋资源或人 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因此禁止其排放入海 |
Y | 如从洗舱或卸载作业中排放入海,将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对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因此严格限量其排放入海 |
Z | 如从洗舱或卸载作业中排放入海,将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较小的危害,因此限量其排放入海 |
OS | 经评定不属于X、Y或Z类范围的物质,且目前这些物质如从洗舱或卸载作业中排放入海不会对海洋资源、人类健康、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产生危害 |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危险类别 | 说明 |
A | 运输时货物的水分含量超过该货物的适运水分极限可能会易流态化的固体货物 |
B | 运输时会使船舶产生危险情况的具有化学危险的固体货物 |
C | 既不易流态化也不具有化学危险的固体货物 |
水路危险货物名录
危险货物 | 国际公约规则 | 国内法规 | ||
国家标准 | 《防污条例》 | 《危化条例》 | ||
包装危险货物 | IMDG 规则(36-12)第3章危险货物一览表 ——《橙皮书》17th2011 |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橙皮书》16th2009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IMDG 规则(34-08)——《橙皮书》15th2007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
液体散装物质 | IBC规则(2012)第17、18和19章以及最新版MEPC.2通函 | - | 《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 | - |
固体散装货物 | IMSBC规则(2012)附录1 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 | - | 《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除A和C组) | - |
散装液化气 | IGC规则第19章 | - | 《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 | - |
油类 | MARPOL73/78公约 附则Ⅰ 油类清单 | - | 《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 | - |
中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托运
托运人或其代理的义务为:
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向承运人告知货物的危险性以供评估运输风险和决定采取的相应防范措施;
制作危险货物运输单证,进行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货物申报员应经海事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
对危险货物进行标志、标记和标牌,确保标记的内容、样式、字迹、颜色、大小、张贴部位、数量、质量等方面符合要求;
为危险货物选择合适的包装进行正确填装;
委托具有危险货物作业资质的装箱场站完成装箱作业。签发装箱证明书的人员应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应向承运人提交有效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危害性不明的货物进行分类评估。
承运
承运人或其代理的义务:
船舶应满足适航、适装条件,船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和文书;
船舶驾驶员、船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应的培训证书 ;
货物被正确的积载和隔离;
运输途中采取合适的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制作危险货物运输单证,进行危险货物船舶适载申报,船舶申报员应经海事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
申报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 | 危险货物船舶适航申报 | |
管理要求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适航申报之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之前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 |
申报人 | 托运人及其代理 | 承运人及其代理 |
主管机关 | 海事管理机构 | 海事管理机构 |
提交材料 |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及其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及其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
申报内容 | 危险货物名称、种类、危险特性等基本信息,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危险货物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如包装证书、评估报告等) | 船名、预计进出港时间、所载运危险货物信息、装载位置、船舶持有的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证书或文书。 |
分类评估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运输货物危险性不明的,应当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货物的危险性及其有关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未分类危险货物范围 | |
包装货物 | 1. 未收录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中的可能具有安全和环境危害性质的包装货物; 2.《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一览表特殊规定中有明确要求需经试验和/或评估确定安全运输条件的货物。 |
散装货物 | 1. 未收录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附录1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中的散装固体货物; 2. 未收录在《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经修正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中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3. 未收录在经修正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中的散装液化气体。 |
主管机关批准
主管机关可以参照国际公约、规则及国内法规的规定,批准某些货物包装或运载工具用于装运危险货物,在形式上包括许可、授权和同意三种情况。需要国家主管机关或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危险货物运输,必须同时随货物伴有一份主管机关的批准证明或文书,没有这种批准证明或文书的特定危险货物禁止运输。这种批准证明书或文书,我们统称为“主管机关批准证书”。
我们的服务
国际和国内水路/海运危险货物运输咨询
国际和国内水路/海运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培训
国际和国内水路/海运危险货物名录排查
水路/海运包装货物危险性鉴定与评估
散装危险货物危险性评估代理
危险货物运输单证制作
危险货物运输标签、标识制作
危险货物标志、标记和标牌合规审查
定制培训服务
我们的优势
参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JT/T617》、《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指南》、《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指南》等标准的编写和修订
深入研究国际危规,积极跟进国内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法规最新进展
丰富的SDS、Label、Placards制作经验
在化工原料与产品领域丰富的危害评估和风险评估技术和经验
与主管当局良好的沟通基础